4月22日下午,四川達州市大竹縣周家鎮8歲女孩李微微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件發生後,當地政府曾打算為其申報“見義勇為”稱號,卻未獲批准。此事讓小微的父親很是納悶,眾多網友也紛紛為其抱不平。(《北京青年報》7月2日)
  此事其實沒什麼好爭論的,當地政府做得沒錯。四川省見義勇為基金會在回覆中,就已經把理由說得清清楚楚:一是在《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中,對未成年人實施此種行為沒有明確規定;二是李微微屬於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在沒有自保能力或不明確危險的情況下實施救人,不具備見義勇為的相關要件。
  在此,我還想補充第三點。李微微的救人事實構不構成見義勇為,值得探究。一個8歲小女孩,認知能力還非常弱,對何謂“義”、何謂“勇為”並沒有具體而清晰的概念,其伸手救援落水同伴,更多地是出於一種應激本能。彼時彼刻,她不可能閃過這樣的念頭:就算我不會游泳,我也一定要向小英雄賴寧學習,拼死相救落水同伴。
  如果千鈞一髮之際,小小年紀,居然能知道什麼叫“義”、什麼叫“勇為”,想起父母或老師曾經的宣傳教育——鼓勵他們從小就要向賴寧這樣的小英雄學習,早早地樹立見義勇為的觀念,無論是誰,一旦溺水或遭遇歹徒搶劫,都要挺身而出,拼死相救的話,則這種“大義凜然”的教育,有違兒童成長的本性。
  猶記得2010年6月26日,紅網曾報道過這樣一則新聞:湖南汨羅12歲女孩周婷為輓救落水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後,其父發現她在日記中寫道:“生命的意義不在於享受而在於奉獻。”正是在這種大公無私的生命觀的支配下,周婷為救落水同伴犧牲了。從這個意義上來看,她的行為確實可稱得上見義勇為。因此,其事跡很快被汨羅市、岳陽市認定,先後追認其為“見義勇為先進個人”。
  但仔細分析一下,就會發現,生命的意義不是舍此就彼的關係,享受與奉獻之間,一般並不矛盾,更不是相互對立的兩極關係。小周婷自知不會游泳,眼見同伴落水,想起曾經接受的英雄主義和奉獻精神的教育,就奮不顧身跳進水裡救同伴,結果非但沒救起同伴,反而不幸身亡。其壯舉固然令人感佩,但對一個未成年而言,這種作為是否就應該提倡?實際上,無論是家長還是教師,都應該對孩子進行全面的生命教育,而非片面地強調犧牲自我,奉獻他人。
  真是巧合,7月2日《新快報》也報道了一則類似消息,6月27日,5名小孩在廣州白雲區鐘落潭鎮的流溪河段游泳時遭遇險情,不會游泳的阿浩在施救同伴過程中溺水身亡,其家人提出了見義勇為申請,當地警方正在對阿浩是否符合見義勇為的條件做進一步調查。
  我認為,調查可以,但不必授予阿浩見義勇為稱號。當地可以參照大竹方面的辦法,不授予小英雄稱號,但對於其家庭的具體困難和問題,由相關部門按照政策規定予以切實幫助。
  總之,從今往後,不授予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稱號應成通例。  (原標題:不授予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稱號應成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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