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報訊 圖為:另案被告人劉維(前右二)到劉漢等10人案審判法庭作證後退庭。(本報報道組 攝)
  圖為:另案犯罪嫌疑人楊某(右一)在劉漢等10人案審判法庭作證。(本報報道組 攝)
  □ 本報報道組
  “我對自己犯下的罪行,接受法律對我的任何審判結果。”被告人劉維陳述。
  昨日下午5時10分,咸安區法院第一審判法庭,咸寧中院公開開庭審理劉維等7名被告人一案進入被告人最後陳述階段。
  7名被告全部當庭認罪、悔罪。審判長宣佈休庭,法庭將擇日宣判。
  15日至昨日,該案進行法庭辯論。兩天里,控辯激烈,經過兩輪針鋒相對的辯論,黑社會性質組織是否存在、劉維是否系涉黑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分庭審理是否影響被告人質證權等問題,以及各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實及定性越辯越明晰。
  被告人辯護人:
  涉黑組織不存在、屬拼湊
  公訴人:
  構成要件清楚,內在聯繫緊密
  針對檢方指控,以劉維等人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持有大量的槍支、彈葯,盤踞四川省廣漢、綿陽、什邡等地十餘年,長期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成員多達30餘人、涉案總人數近百人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辯方辯稱,在四川,哥佬倌是對他人的尊稱,小弟是對朋友的習慣稱呼。庭審現場,文香灼、曠小坪均否認劉維是其“哥佬倌”,也不認識劉漢、孫曉東、劉小平、繆軍、唐先兵等人,袁紹林、張東華、田先偉、孫長兵既不知道該組織,也不認識該組織的“老大”劉漢、劉維、孫曉東等人,說明該組織不存在。檢方證據有拼湊嫌疑。
  對此,公訴人依照我國法律刑法第294條的規定,從劉漢劉維等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性、經濟性、行為性和控制性4個構成要件有力駁斥辯方觀點。
  在組織性方面,該組織領導者明確,骨幹成員固定,內部分工明確。“1·10”案,文香灼、曠小坪等人與陳富偉等人無仇無冤,接受劉維的安排即去組織袁紹林、張東華等人,實施殺害陳富偉的行為,這難道不能充分證明“哥佬倌”安排小弟的事、小弟必須去完成的該組織不成文的規約和紀律嗎?袁紹林、張東華、田先偉、孫長兵不認識或與劉維、劉漢等人不熟悉,符合客觀實際,這不更說明該組織管理嚴格、層級清楚、結構穩定嗎?
  在經濟性方面,該組織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巨額經濟利益,以商養黑,購買刀具、槍支、彈葯和車輛等作案工具,為組織成員提供逃跑經費、給予經濟補償、發放工資獎金、償還賭債、購買住房和租房等。當被告人唐先兵、仇德峰等人為維護該組織利益持刀殺害熊偉,事後劉漢、孫曉東予以贊許,併在唐先兵、仇德峰潛逃期間漢龍集團對其一直發放工資致本案案發。這難道是一個正常的企業的經營方法,和對企業員工管理的正當做法嗎?
  在行為性方面,該組織為維護非法利益,樹立非法權威,排除競爭對手,以暴力、威脅為手段,有組織地大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為惡,欺壓群眾,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嚴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告人劉漢如果是一個正當、合法的企業家,需要被告人劉維指派曾建軍、陳力銘等人非法持槍去保護他的安全嗎?
  在控制性方面,該組織通過打壓競爭對手,稱霸一方,在廣漢、綿陽、什邡等一定區域和部分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劉維一句“氣話”導致陳富偉等3人被槍殺,一句“玩笑話”導致一輛車被砸毀,這難道不能證明該組織的非法控制性嗎?
  被告人辯護人:
  劉維非涉黑組織的領導者
  公訴人:
  劉維一聲令下,手下莫有不從,趨之若鶩
  辯方認為,在起訴書指控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非法買賣槍支、非法持有槍支彈葯、串通投標、非法經營、敲詐勒索、故意損壞財物、妨礙公務、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窩藏、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等組織罪行中,劉維均系個人行為,與組織無關。且在被起訴的36人中,劉維只認識不到8個人,說明劉維並非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
  公訴人認為,大量的證據證明,劉維通過經營賭博游戲機廳等獲得巨額利益,先後籠絡了曾建軍、文香灼、曠小坪、陳力銘、袁紹林、張東華、田先偉、孫長兵等人,形成小弟絕對服從“哥佬倌”安排的穩定組織。作為涉黑組織領導者,劉維一聲令下,周政命喪黃泉;劉維一聲令下,陳富偉等3人橫屍街頭;劉維一聲令下,梁世齊慘遭不測;劉維一聲令下,豪車被砸;劉維一聲令下,無人敢與劉維競爭採砂權。無論是殺人奪命,還是毀財滋事,其手下莫有不從,趨之若鶩。
  公訴人指出,劉維是否認識本案的全部組織成員,並不影響劉維在本案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組織者、領導者地位,同時也證明瞭該組織的層級清楚,一級管理一級的特點,更能形成嚴密的控制和管理。
  被告人辯護人:
  分案審理,影響對質權
  公訴人:
  提高了庭審效率,保障了被告人和辯護人合法權利
  辯方提出,檢方將本案進行拆分,七個案件同時審理,使被告人的相關權利得不到保障。
  公訴人指出,分案符合客觀事實。全案被告人人數達30餘人,犯罪時間跨度近20年,違法犯罪事實達50多起,分別聘請的辯護人達49人。如果同庭審理,不僅影響辯護人發表質證意見和辯護觀點,被告人也不能充分地陳述。分案審理好處顯而易見,使被告人的權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使辯護人能更好地履行了其辯護職責。
  此案庭審中,證人周厚蓉和曾建軍、陳力銘、王雷、仇德峰、劉學軍、呂斌、劉忠偉等7名另案被告人就有關事實和情節出庭接受法庭調查,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權利。同時,對質不是法定的必經程序,一份證據的有效性不是取決於他的出證方式,而是以該證據是否經法庭質證、查明其是否與其他證據相印證。
  自行辯護和最後陳述中
  7名被告人全部認罪悔罪
  在兩輪法庭辯論自行辯護和最後陳述中,7名被告人均認罪悔罪。
  劉維在兩輪自行辯護和最後陳述中說,“謝謝法庭給了我充分的權利,讓我訴說我的人生經歷和犯下的罪行,讓我把事情說得清清楚楚,讓我的親人知道我做過的事和沒有做的事情。”“我想對被害人的親人,真誠地說聲對不起,我做錯了。”“我對自己犯下的罪行,接受法律對我的任何審判結果,還死者一個安息。”
  文香灼說,“我文化不高,法律意識淡薄,參與1·10案件,給被害人和被害人親屬帶來了不可輓回的損失,我再次給受害人親屬道歉,希望政府給我一個改造自新的機會,給我一個公正的判決。”
  曠小坪說,“由於1·10案給被害人及其親屬帶來了極大的痛苦,我做錯了,我對罪行認罪,向社會和被害人家屬說聲對不起,表示真心歉意。”
  袁紹林說,“我是罪犯袁紹林,1·10案給國家和社會帶來危害,讓人民群眾沒有安全感,擔驚受怕,我對不起大家。對受害者家屬說聲對不起。”
  張東華說,“我對不起被害人家屬,我認罪。”
  田先偉說:“法庭判我什麼樣結果,我都接受。如判死刑,我願意捐獻器官。希望所有年輕人以我為戒。”
  孫長兵向法庭深深鞠躬後說,“我自願認罪並悔罪。生活在社會底層,我曾經在人生道路上迷失方向,犯過錯誤,現已醒悟,希望法庭對我處罰的同時,給予我輓救、教育和幫助,依法從輕判處。”
  (原標題:圖文:“接受法律對我的任何審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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